最新动态 – 股东批准股份发行与资产收购事项
发布于 June 10,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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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研究
Concrete Parade Sdn Bhd v Apex Equity Holdings Berhad & 15 Ors
(上诉案号:W-02(IM)(NCC)-1551-08/2019)
本文所述案件,我曾有机会代表其中一名被上诉人出庭。此案对上市公司如何规划与执行股份发行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案情背景
本案涉及两个主要部分:股份回购交易及拟议合并计划。本文聚焦于拟议合并计划。
合并交易拟在三家公司之间进行:Apex Equity Holdings Berhad(上市公司,主要从事投资控股与证券交易)、其全资子公司 JF Apex Securities Berhad 及一家私人有限公司 Mercury Securities Sdn Bhd(从事股票经纪及企业顾问服务)。
交易结构如下:
- Mercury Securities 的业务将转移至 JF Apex;
- Mercury Securities 的股东将获得总额 马币1.4亿 的对价,包括:
- RM 9,200 万:Apex Equity 向 Mercury Securities 发行 1亿新普通股(每股 RM 0.92);
- RM 4,800 万现金:其中 RM 1,880 万 由 Apex 透过私人配售发行 2000 万新股融资。
该交易涉及以下三份文件:
- 初步协议(Heads of Agreement, HOA)——具法律约束力,为后续“业务合并协议”(BMA)的草案;
- 业务合并协议(BMA);
- 私人配售认购协议。
所有协议皆设有股东批准作为先决条件,即:协议虽已签署,惟须待股东批准后方可生效。
少数股东起诉
原告 Concrete Parade Sdn Bhd 向 Apex Equity、其董事、JF Apex、Mercury Securities 及配售对象提起诉讼,指称各方串谋压迫少数股东权益,通过稀释股权及规避《收购、合并与强制收购规则》,秘密进行反向收购。
指控要点包括:
- 涉嫌违反《2016年公司法》第85条(优先认购权);
- 涉嫌违反第223条(重大资产交易限制)。
股东大会随后召开,批准合并计划及私人配售条款。
高等法院裁决
高等法院驳回原告请求,理由如下:
- 股东大会已批准合并计划,因此不构成违反第85条;
- 即使通函中未明确说明放弃优先认购权,理性股东应已理解私人配售将导致其持股被稀释;
- 无须使用特定术语明示放弃权利,未使用亦不构成压迫;
- 既然 BMA 设有先决条件,即须经股东批准,便不违反第223条;
- 董事可依《公司法》第75条在日后寻求股东批准;
- HOA 虽具法律约束力,并未构成收购或处分重大资产的可执行义务,不受第223条约束;
- HOA 已由 BMA 取代,其效力问题属学术性讨论;
- 故原告作为股东并未因该交易遭受实际损害,无压迫可言。
上诉法院裁决
上诉法院推翻高院裁决,关键点如下:
- 第85条确已被违反,后续股东会无法“补救”;
- 放弃权利必须在知情及有意下作出;
- 放弃优先认购权,须在协议签署前取得,且不能以“待股东批准”为由绕过;
- 放弃决议必须详细说明:股东依法享有优先认购权(第85条与公司章程第11条),并明示投票支持即视为放弃;
- 第75条不得用以规避第85条之保障,董事须先取得股东批准,方可行使配股权;
- 关于第223条:
- 合并/收购须列明股东批准为先决条件,或须于执行前获得批准;
- HOA 作为初始“具约束力”协议,已构成“安排”,应受约束;
- BMA 为 HOA 之延伸实施,因此 BMA 亦须在执行前取得批准;
- 未获先前批准即执行,BMA 属非法协议。
对公司实务的影响
- 股份发行协议须在签署前取得现有股东通过决议,并应明确放弃第85条所赋优先权利;
- 此举可能对公司在交易未公开前维持保密造成影响;
- 可行做法是:事先通过一般授权决议,授权董事局在一定比例内配股,以便交易达成后再提交股东表决;
- 就第223(1)(A)条而言,其适用于重大资产收购与处分事项。首份具法律约束力文件(如意向书、谅解备忘录、初步协议)须明确声明不具法律效力,否则即便设有先决条件,亦无法完全规避股东挑战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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