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管理概述

发布于 June 10, 2025
司法管理概述

引言

司法管理是一种企业重组机制。公司若面临财务困境,可向法院申请由法院委任一名独立的资不抵债事务执行人(通常由申请人提名)担任“司法管理人”。司法管理人的职责是在司法管理命令有效期间尝试拯救该公司。在此期间,公司将受到诉讼禁令的保护,防止其他法律程序进行,以争取最大可能实现复苏。

申请程序

司法管理命令的申请依据《2016年公司法》第404条进行。一旦提出申请,根据第410条,公司将自动进入暂缓程序(moratorium,期间:

  • 所有对公司的法律程序将被中止;
  • 不得通过任何公司决议;
  • 不得执行任何对公司资产的担保权益。

若有任何当事人希望继续法律程序,必须事先获得法院的许可。

审核标准

司法管理的审查标准载于第405条,共分两项:

第一项标准【第405(1)(a)条】

法院必须确信公司已无力或将无力偿债。根据 Leadmont Development Sdn Bhd v. Infra Segi Sdn Bhd [2019] 8 MLJ 473,法院对“确信”标准的要求高于“一般考虑”。

若申请人为公司自身,其财务记录易于取得,较易满足该标准;反之,若申请人为债权人,则可能因无法获取完整财务信息而难以满足。此时可考虑:

  • 作为证据的清盘呈请;
  • 或先申请**临时司法管理令(Interim Order)**以进一步审查财务资料。

第二项标准【第405(1)(b)条】

若符合第一项标准,申请人还必须证明司法管理“可能达成”以下其中一项或多项目标:

a) 公司得以存续;
b) 公司与相关方根据第366条达成和解或安排;
c) 相比清盘,司法管理可实现更有利的资产变现。

“可能达成”的门槛相对较低,只需基于“可能性优势”标准。

法院通常要求申请人提交具体计划,并附拟任司法管理人意见书支持。如 Re Biaxis (M) Sdn Bhd [2020] MLJU 1188 一案所示,即使申请人为公司本身,若未提供详尽复苏方案与专家意见,其申请仍有可能被拒绝。

法院亦认可债权人与公司在获取财务信息方面存在差异,因此对债权人的证据要求相对宽松。但若申请人隐瞒重大信息或存有恶意,法院可拒绝批准司法管理。

抵押债权人反对与公共利益例外

根据409,若有担保债权人反对,法院必须驳回司法管理申请。

但第405(5)条设有例外,若法院认为司法管理符合“公共利益”,可不顾其他制衡机制而批准申请。以 Re Biaxis 一案为例,法院设想:若该公司是唯一拥有新冠疫苗的企业,方可构成公共利益下的例外情形。

司法管理命令效力与程序

司法管理命令初次有效期为6个月,可再申请延长6个月。命令发出后,除第410条所规定的禁令外,还包括:

  • 不得再委任接管人(receiver);
  • 原有接管人将被解除;
  • 清盘呈请将被撤销;
  • 公司股份将被冻结,除非获得法院许可。

董事会权力将交由司法管理人行使,其需在60天内(或法院指示的其他期限)准备复苏方案,并提交予债权人表决。

  • 需获得**债权总值75%**的支持;
  • 若方案被否,法院可终止司法管理或另作决定;
  • 若方案获批,司法管理人将按方案管理公司业务与财产。

总结

司法管理为陷入困境的公司提供了最后重组机会,其间将免受债权人诉讼与执行程序干扰;对债权人而言,若复苏成功,回收率往往高于清盘程序。

然而,申请前需充分准备,包括聘请资不抵债顾问制订复苏方案,并与主要债权人沟通协商争取支持,将大幅提升申请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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