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雷瓦禁令概览
发布于 June 10, 2025
目录
冻结资产以保障未来判决的执行
在诉讼过程中,资产冻结申请通常由原告提出,旨在防止被告将资产转移至法院管辖范围之外,以规避未来可能作出的判决。此类法院命令的形式即为“马雷瓦禁令”,其名称源自英国判例 Mareva Compania Naviera SA v International Bulkcarriers SA [1980] 1 ALL ER 213。
马雷瓦禁令的法律特征
马雷瓦禁令属于非常严厉的救济手段。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此禁令时,除非支出明显恶意,必须为被告的基本生活开支、日常到期债务的支付及合理的法律费用安排资金。在 Larut Consolidated Bhd & Anor v Khoo Ee Bee [1997] 5 CLJ 307 一案中,Nathan 法官表示:
“若马雷瓦禁令中未对生活开支及日常到期债务的支付作出安排,该禁令即应被解除。否则将造成明显的不公,尤其是在如本案中,被告名下所有资产均被冻结、金额高达约5420万令吉的情况下,其甚至无法支出任何生活所需费用。事实上,在英格兰已通过《实践指引》(Practice Direction)对安东令及马雷瓦禁令作出标准化规定,明确要求此类安排的存在。马来西亚亦可适当借鉴并加以本地化。被告得以动用部分资金支付其抗辩所需的法律费用,也已获得法院承认,如 Derby v Weldon (Nos 3 & 4) 一案中,Donaldson 勋爵指出:‘马雷瓦禁令的目的绝非妨碍被告为自己辩护’。”
法院的管辖权
在 Aspatra Sdn Bhd & 21 Ors v Bank Bumiputra Malaysia Bhd & Anor [1988] 1 MLJ 97 一案中,联邦法院裁定,《1964年法院司法法令》附表第6段,结合《2012年法院规则》第29条及《特别救济法》第50条,已赋予高等法院足够的权力签发马雷瓦式的禁令。此外,随着《1948年下级法院法令》的修订,第65(5)条亦赋予地庭签发禁令的权限。
必须满足的条件
申请人欲获准马雷瓦禁令,须满足以下条件:
a) 具备合理可争的诉讼主张,并在整体证据下具备胜诉的可能性;
b) 有关资产位于法院的司法管辖范围内;
c) 存在资产被转移或隐匿的风险,且申请人需提交确凿证据加以证明。
多年来,法院亦曾多次签发“全球性马雷瓦禁令”,冻结被告在海外的资产(参见 Metrowangsa Asset Management Sdn Bhd & Anor v Ahmad B HJ Hassan & Ors [2005] 1 MLJ 654)。
不经通知的临时禁令申请(Ex Parte)
马雷瓦禁令的申请通常在未通知被告的情况下进行,以防资产在冻结令发出前被转移。在此情况下,申请人可依《2012年法院规则》第29条第1(2)款申请不经通知的临时禁令,并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a) 引发主张的事实;
b) 申请临时禁令的理由;
c) 申请不经通知的依据,包括是否曾通知对方当事人,或未通知的理由;
d) 对方当事人可能提出的抗辩;
e) 可能导致法院拒绝签发禁令的相关事实;
f) 是否曾向其他法官提出类似申请及其处理结果;
g) 申请人具体所寻求的救济。
此外,法院通常要求申请人作出损害赔偿承诺(undertaking as to damages),即若日后禁令被撤销,申请人须赔偿被告因该禁令所遭受的损失。
应注意,未经通知签发的马雷瓦禁令将在21天后自动失效。申请人在禁令到期前,必须返回法院并通知对方当事人,以便后者有机会就禁令的合理性进行抗辩。
结语
在合适情况下,马雷瓦禁令使原告得以保障未来判决的执行,而不仅是取得一纸空文。然而,此亦属双刃剑——若禁令申请不当,申请人须对被告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责任。
本文内容仅供一般信息参考,并不构成法律建议。尽管我们尽力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但马来西亚法律可能会发生变化,且其适用可能因具体情况而异。读者在根据本文所含信息采取任何行动之前,建议寻求专业法律意见,以便根据自身情况作出决策。无论是作者还是Yeoh Shim Siow & Lay Kuan律师事务所,均不对因依赖本文内容所产生的任何损失、损害或不便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