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1958年分配法令》项下的继承权利
发布于 June 10, 2025
在马来西亚,若有人在未立遗嘱的情况下去世,其遗产将依照《1958年分配法令》(Distribution Act 1958,简称“DA1958”)进行分配,而非根据其家属的意愿或实际需要来处理。
然而,在实际情况中,死者家属常常会自行达成一致安排,即由部分或全部受益人放弃其依据 DA1958 所享有的继承权利或利益,以便将遗产转让予其他家属。此类安排通常通过签署**家庭协议书(Deed of Family Arrangement)**或类似文件来实施。
这正是 LEE KOY ENG v PEMUNGUT DUTI SETEM(及另一上诉案)[2021] 7 MLJ 481 一案中的情形。高等法院裁定,该案中的转让文书(即表格14A)实质上只是用以落实受益人依据 DA1958 放弃继承权利的行为,而并非赠与其权益。因此,该类转让应仅需缴纳名义印花税(nominal stamp du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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