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与竞争法警示:巴生港口仓储公司因价格操控被罚逾百万令吉

发布于 June 10, 2025
反垄断与竞争法快讯: 巴生港口多家仓储公司因价格操控被罚逾百万令吉

背景

马来西亚竞争委员会(MyCC)依据《2010年竞争法令》执行职权,以维护市场公平竞争。2021年7月,MyCC对7家在巴生港口营运的仓储公司作出裁决,因其共谋操控价格,被处以总额超过100万令吉的罚款。

MyCC是根据《2010年竞争委员会法令》设立的监管机构,专责执行《2010年竞争法令》(以下简称“竞争法”)。竞争法适用于在马来西亚境内进行的所有商业活动,亦包括在境外进行但对马来西亚市场产生竞争影响的商业行为;惟经特定法律规管的活动如《1998年通讯与多媒体法令》、《2001年能源委员会法令》及《2015年马来西亚航空委员会法令》所涵盖者除外。

MyCC致力于维护竞争机制,以造福企业、消费者及整体经济。近年来,其执法行动引发广泛关注。2021年7月26日,MyCC裁定对以下7家仓储营运商处以罚款:SAL Agencies Sdn Bhd、WCS Warehousing Sdn Bhd、Regional Synergy (M) Sdn Bhd、Intrexim Sdn Bhd、Pioneerpac Sdn Bhd、Prima Warehousing Sdn Bhd,以及 Interocean Warehousing Services Sdn Bhd(统称“相关营运商”)。

案情简介

相关营运商主要从事巴生港口的货物处理与仓储服务,受巴生港务局(PKA)监管,并受其所订定之收费与指令规限,包括仓储费与处理费等法定收费。

MyCC调查发现,涉事公司代表成立WhatsApp群组讨论附加费事宜,并于2017年5月签署《附加费备忘录》,协议自2017年6月1日起统一对“超长货物处理服务”征收每件RM350的附加费。该行为构成联合操控价格的协议。

适用法律

根据竞争法第4条,任何具有显著防碍、限制或扭曲市场竞争目的或效果的横向或纵向协议均属违法:

第4(1)条:凡企业间之横向或纵向协议,若其目的或效果为显著地防碍、限制或扭曲市场竞争,即属禁止。

第4(2)条:特别是,企业间若订立以下横向协议,即推定其目的为显著防碍竞争:

  1. 直接或间接操控购买或销售价格,或其他交易条件;
  2. 分割市场或供应来源;
  3. 限制或控制产量、市场渠道、技术发展或投资;
  4. 参与围标行为。

第4(3)条进一步规定,任何参与上述协议之企业,均应对违反行为承担责任。

MyCC的裁决

MyCC裁定,相关营运商的行为违反第4条,签署《附加费备忘录》即构成横向价格操控协议,其目的是显著地限制、阻碍或扭曲竞争。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仅有6家公司实际执行备忘录所载收费标准,第7家公司虽未严格执行,亦因参与协议而被裁定负有责任。

除了罚款外,MyCC亦命令相关公司即刻停止并不得再参与任何影响巴生港口超长与重型货物处理服务竞争的价格操控协议。

结语

尽管新冠疫情引发前所未有的经济压力,企业尝试与竞争对手合作或探讨联合措施的趋势有所上升,惟仍须警惕《2010年竞争法令》的法律约束。本案显示MyCC在打击价格操控行为方面态度坚决,以维护市场健康竞争与保障消费者利益。建议企业在进行任何形式的合作前,应先寻求法律意见。

免责声明:

本文内容仅供一般信息参考,并不构成法律建议。尽管我们尽力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但马来西亚法律可能会发生变化,且其适用可能因具体情况而异。读者在根据本文所含信息采取任何行动之前,建议寻求专业法律意见,以便根据自身情况作出决策。无论是作者还是Yeoh Shim Siow & Lay Kuan律师事务所,均不对因依赖本文内容所产生的任何损失、损害或不便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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